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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貯倉條款
  1. 貯貨人,貨主於接受域多利貨運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司)的報價後即表示對於本司之倉款條款及所列各項已完全同意。
  2. 憑貯貨人,貨主或其授權證明人的指引均可提貨。其授權證明若未被取消而導致貨物被提取,本司將不負何責任。本司將提供簽收證明給貯貨人或貨主以作憑證。
  3. 本司會每月提供倉儲報表以作其貨物之核實,如有任何疑問,貯貨人或貨主必須於報表發出後十五天內提出,否則,以報表之資料數目為準。
  4. 本司不承認倉儲內貨物所有權之任何轉讓,直至該轉讓已登記於本司賬冊時始承認之。上述所有權轉讓後發回新倉儲報表。倉租搬運費等費用自被轉讓日起重行核計。
  5. 倉庫遇事機迫切,或預防災患,得先將貯倉貨物遷移,再行通知貯貨人,其因此發生之一切損壞,本司不負任何責任。該遷移發生之一切費用,仍由貯貨人負擔。但本司並無為上述規定而負責之義務,如因不遷移而致發生損壞時,本司不負責任何責任。
  6. 貯貨人必須遵守本地區政府之危險品條例、衛生條例及毒品條例,以及保險公司之保險條款,不得將危險品、有礙衛生之商品及毒品存貯於本司倉庫,一經發現,於通知後廿四小時內,貯貨人或貨主仍不將該等物品遷離本司倉庫,則本司得自行處理,其引致一切損害及費用,仍需由貯貨人或貨主負責,包括應負法律責任。
  7. 本司所提供之報表所載貨物之名稱、種類、品質及規格等均係根據貯貨人之《貯貨通知書》及口頭通知照錄,並未經本司倉庫檢驗,將來如有變樣,損壞或內容短欠、變質及等情況,本司不負賠償責任。貯倉貨物如遇天災、地震、水火、兵盜、蟲傷鼠咬、潮霉燥蝕;以及其他一切不可抗拒或難於避免之損失本司不負賠償責任。
  8. 貯貨人或提貨人必須繳清倉租及一切費用方可提貨。即使不提取,每月均結算倉租及保險費一次,並按月繳清,不得拖欠。如貯貨人所欠倉租及其他費用經本司催理後經過三個月尚未理妥者,本司有權將該貨物出售抵償,其不足之數,仍應由貯貨人負責。本倉儲服務亦同時失效。
  9. 有關涉及高科技產品貨物,若貨物上沒有表面的任何破損,而其內部之一切(包括軟件)損毁,本司不負任何責任。
  10. 如經證實本司的責任范圍內引致貨物受損或遺失,每一包褢最高額賠償額為港幣一仟圓,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額為港幣五萬圓。
  11. 本司對於貯倉貨物所負之責任,只按以上條款辦理。貯貨人或貨主應自行購買貨物之一切保險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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